除颤仪的适应证与忌讳证干货
图迈瑞体外除颤仪D1
复律前需充分地估计复律的必要性、成功率、复发的可能性和医治可能出现的危险性,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忌讳证。
电复律除颤公认的适应证共五类:心房纤颤(简称房颤)、心房扑动(房扑)、室上性心动过速(室上速)、室性心动过速(室速)和心室颤动/心室扑动(室颤/室扑)。按传统观点,室颤/室扑为其绝对适应证,其余为相对适应证。目前还没有指南对其适应证进行分层评估的分类方法或建议。
按需复律的紧急程度对适应证进行分类,即包括
(1)择期复律:主要是房颤,适宜于有症状且药物无效的房颤患者,而对无症状者其可耐受长时间服用华法令者是不是获益及获益程度还没有结论;
(2)急诊复律:室上速伴心绞痛或血流动力学异常、房颤伴预激前传、药物无效的室速;
(3)即刻复律:任何引发意识丧失或重度低血压;忌讳证为确认或可疑的洋地黄中毒、低钾血症、多源性房性心动过速、已知伴随窦房结功能不良的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房颤)。
1.心房颤动
心房颤动(简称房颤)是选用同步直流电复律最常见的一种心律失常,电复律成功率为65%~80%。其成功与否取决于病程长短、心脏形态结构及功能状态、基础心脏病等因素,复律后窦性心律的保持也受这些因素的影响。
⑴适应证:房颤行电复律医治应遵守两个原则,第一,有血流动力学障碍或症状严重但药物医治未能见效时需尽快复律;第二,虽无明显血流动力学障碍无需紧急复律,但复律后可望保持窦性心律,改善心功能,减缓症状。
1)房颤时心室率快(超过bpm)用洋地黄难以控制;或房颤反复引发心力衰竭或心绞痛药物医治无效,预期转复窦律后症状得以改良者。
2)预激综合征并发房颤者。心房内的颤动波可以不通过房室交界区的生理性阻滞,频繁地直接经房室旁路下传心室,使心室率接近或等于心室颤动频率,致使血流动力学急剧恶化,此时由于洋地黄可加速房室旁路的传导而忌讳使用,因此应作电复律医治。
3)慢性房颤病程在1年之内,心功能I~II级(NYHA),心胸比例小于55%,左心房内径不大于45mm者。
4)去除基本病因(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肌梗死、肺炎、肺栓塞等)后房颤仍延续者。
5)二尖瓣分离术或人工瓣膜置换术4~6周后仍有房颤者。主张术后4~6周行电复律是基于两点,其一,有90%的患者术后4~6周可自行恢复窦律;其二,4周内常因手术创伤未完全恢复而不容易电击成功。但也有人认为电复律应延迟到术后3个月进行,特别是伴随二尖瓣关闭不全左心房大的患者,术后左房缩小较慢,若在3个月内复律,房颤易复发。
(2)忌讳证:电复律医治房颤可能引发不良后果,或复律后难以保持窦性心律者,不宜选用电复律医治。
1)洋地黄中毒而至房颤或房颤伴低钾血症时,心肌应激性高,电复律易致室颤。
2)伴随高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及房颤前有病态窦房结综合征者。
3)有外周动脉栓塞史或怀疑心房内有血栓者,是同步电复律的相对忌讳证,可抗凝医治3周再电复律。
4)慢性房颤病程超过5年,心室率不需药物控制亦缓慢者;或心胸比例大于55%,左心房内径大于50mm者。
5)孤立性房颤,是指发生于较为年轻(小于60岁)且未发现明确心肺疾患的患者复律前需充足地估计复律的需要性、成功率、复发的可能性和医治可能出现的危险性,严厉控制顺应证和忌讳证。复律后虽然运用抗心律失常药物,仍难以保持窦性心律。
6)估计电复律后依托药物难以保持窦律,或不能耐受胺碘酮或其他有关抗心律失常药物者。
7)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心房颤动伴风湿活动或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者,中毒性心肌炎急性期伴房颤者。
2.心房扑动
相对而言,房扑是药物较难控制的快速心律失常,用电复律医治,不但所需能量小,且成功率90%以上,几近达%,因此房扑被认为是同步电复律的最好适应证。但仍主张先用药物,以下情况斟酌电复律医治。
⑴适应证:
1)持续性房扑药物医治效果不佳者;
2)房扑以1:1比例下传,心室率加快,致使血流动力学迅速恶化者;
3)电复律后房扑复发,窦性心律难以保持,如果房扑以1:1比例下传伴心室率加快,可用低能量(5~10J)电击将房扑引发为房颤,再用药物减慢心室率医治。
⑵忌讳证:
房扑时心室率自然缓慢或伴高度、三度房室阻滞和病态窦房结综合征者,不宜行电复律医治。
3.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PSVT)
阵发性室上速首选非电复律方法如兴奋迷走神经、药物、经食管心房超速抑制或程序刺激等医治。下述情况行电复律医治。
⑴适应证:
1)非电复律方法处理无效,发作延续时间长,血流动力学遭到影响时,采取电复律医治,其成功率约90%,所需能量较小(25~30J);
2)预激综合征伴发室上速药物医治无效时,亦可行电复律。
⑵忌讳证:
1)洋地黄中毒引发的室上速原则上不行电复律;
2)室上速发作频繁,药物预防发作效果不佳,不宜反复电复律医治,导管射频消融术可使其得到根治。
4.室性心动过速(室速)
室速电复律成功率达98%~%,医治室速应遵守以下原则。
⑴适应证:
1)室速不伴血流动力学障碍时用药物医治,如果药物不能很快中断室速或血流动力学遭到严重影响时,采取同步电复律;
2)产生室速后病情危急,如伴意识障碍、严重低血压、急性肺水肿等,应首选电复律医治,不可因选用药物处理而延误抢救;3)室速频率很快,QRS波宽大畸形,乃至T波与QRS波难以辨别,出现心室扑动型室速时,放电难以同步,可采用低能量(J)非同步电除颤。
⑵忌讳证:
洋地黄中毒的室速不宜电复律医治。
5.心室颤动与扑动
此二者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基本相同,均为心脏电除颤的绝对适应证。电除颤强调争分夺秒,室颤产生至第1次电击时间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除颤成功率及患者存活率。室颤的初期(1min内)通常为粗颤,除颤成功率极高,几达%;若超过2min,心肌因缺氧及酸中毒可由粗颤转为细颤,除颤成功率仅为1/3,此时应在人工心肺复苏的同时注射肾上腺素0.5~1mg后重复电击除颤;一旦循环停顿超过4min,电除颤的成功率极低。为了不延误抢救时机,目前主张心脏骤停时,即便没法确认是不是系室颤而至,均应迅速"盲目除颤"。由于,心脏骤停不外乎室颤、心搏停止、心肌无效电活动3种类型,其中室颤占80%以上,即便心脏骤停由后两者引发,电除颤也未发现给机体造成显著危害,若为了确认心脏骤停系何者所为而延误除颤时机,将致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来源:医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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